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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融资模式的融合与发展

【添加时间:2015-04-12 14:35:09】   【浏览次数:3879次】
 从私募股权融资中常见的优先股、股权被回购的权利等方面的约定,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私募股权融资并非简单的普通股融资。实际上,国际上很多私募股权投资中的证券工具并不是一般的债务和普通股股权投资,而是结合这两者的复合证券工具,如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认股债券等,均体现了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融合。2006年以前,我国《公司法》中强制性条款比较多,在私募融资中以优先股等模式融资存在着合法性的质疑。2006年1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施行,町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股东自由协商的空间,比如:
 
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可以协商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也就意味着可以创设优先股,而投融资双方通过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优先股和普通股之间转换比例或转换价的调整,可以满足投资者和原股东双方不同的目标和需求,同时达到控制和激励创业家或企业管理者的目的,将极大地扩展我国私募融资模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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