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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营的网站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添加时间:2015-04-12 16:54:17】   【浏览次数:2615次】
 夫妻协议离婚后,因争夺两人共同经营的淘宝网店两度对簿公堂。2012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上诉案。法庭上,双方对于网店财产能否转让、分配各执一词,凸显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空白。该案女方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中提出,网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网店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淘宝网店能不能分、怎么分,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因而备受关注。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中。为了梳理网店涉诉相关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程屹。程屹说,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类型,淘宝网上的优质店铺就是稳定收入的保障,所以淘宝网店成为争夺标的是网络交易普及后必然出现的现象。

  程屹告诉记者,淘宝网店的经济价值大致来自三方面,第一是卖家用于交易的存货,第二是买家收货后支付的货款,全部存在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第三是淘宝网上的网店本身(同时绑定了用于联络的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淘宝网店的纷争必然要涉及到上述三方面内容。绝大部分存货是典型的实体财产,是有体物,涉及分割时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即可,不存在适用法律的空白。支付宝因是网络空间上的账户,也被称为虚拟账户,但其中的存款并不是虚拟财产,是典型的货币款项,其分割也要适用普通民事法律。即便淘宝网有网店不能更名的规定,也只是涉及店铺本身,并不涉及上述货物和价款。实践中,如网店要分割,应当首先就这两部分财产价值进行协商处分。

  程屹进一步解释说,淘宝店是网络空间,属于常说的虚拟财产,由于目前还难以找到立法的明确规定,处分容易产生争议,对此应当明确以下三点:

  首先,淘宝网店是依托于淘宝网存在并根据与之的合同建立起来的网络空间,基本法律属性应定位于合同之债,因此网店的运行和处分都必须在淘宝网的环境中进行,即不应该也不可能超出淘宝网的交易规则和网络技术规制。

  第二,实名经营限制的是将网店本身作为交易对象的诸如买卖、租赁、赠与店铺的行为,因此如果网店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法律事件或行为,如离婚、继承等,就有可能需要店铺易主,这和淘宝网所禁止的转让行为属于不同性质,不至于影响到淘宝网设定的交易环境。

  第三,在不违反淘宝网的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网店的分配方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对经营更有经验、在经营中投入更大的一方优先取得店铺的方法进行分配,以保障经营事业能够稳定、持续地进行下去。

  程屹最后强调,自然人必须面对的生离死别将是淘宝网店铺实名经营规则要解决的一个新问题。在货物和价款依法进行分割之后,网络空间能否由非经营者取得,以何种方式取得,需要淘宝网发挥智慧制定更丰富的交易规则,也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深入研究。如果网店更名将意味着网店信用与经营行为完全分离,司法裁判也需要谨慎处理。但另一方面,将店铺交由经营者亲属或属意的人继续经营又有利于培育珍视信用的交易环境,有助于网络上百年老铺的建立。

  建立由公司法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可以避免因生离死别造成的实名经营问题,但在创业初期就设立公司在低成本网络经营环境下又不现实。因此程屹建议,淘宝网在保障网店信用的前提下,可以设计将个人店铺转为公司经营的新规则。

  ■新闻链接

  运营商各出奇招

  为了进一步了解网络运营商处置虚拟财产的状况,记者在网上搜索了大量资料,发现运营商的处理方式各有奇招。

  网易邮箱:如果出现用户变迁情况,一般是建议亲人提供相关证明、邮箱的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等资料来核对邮箱归属。

  腾讯QQ: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是拥有号码的使用权。如果用户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收回。用户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人人网:对于账户的继承问题,人人网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如果有直系亲属提出继承用户账户时,在不涉及用户隐私信息,比如说只涉及账户中的资金时,直系亲属可通过提交相应的证明,经过网站审核通过后,方能继承人人网账号。

  支付宝:《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说明,支付宝账户不可继承。可帮助法定继承人处理账户资金(需要一定资料),然后会强制注销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也可以进行解绑或者重新绑定。

  ■记者观察

  虚拟财产立法存空白

  在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现在离婚时除了争房争车,一些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夫妻双方诉争的标的,除了像该案中所涉及的网络商店形式,有的离婚诉讼中还要争QQ、网游装备等等。然而,由于立法稳定但滞后的特性,这些新鲜事物仍然处于立法空白的地带。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这些虚拟世界里的“财产”并不像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资产一样得到法律明确的定位,对于该问题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

  “首先必须是法律上定义为‘财产’,才能按财产的方式来处置,然后才谈衡量财产价值。”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下,虚拟财产都不是“财产”,也就不存在下一步探讨继承、分割等问题,不具备实际的司法实践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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