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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有过错方净身出户?
【添加时间:2015-04-12 17:02:05】 【浏览次数:4086次】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只有正面存在这几种情况时,一方才可以向对方提起损害赔偿。实践中要证明存在以上几种情况及其复杂、困难。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很难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或提起损害赔偿,当然如果经双方调解,对方愿意净身出户或者补偿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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