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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添加时间:2015-04-12 18:32:23】 【浏览次数:4797次】
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
2、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某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能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赵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6、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