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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

【添加时间:2025-09-01 00:00:00】   【浏览次数:14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被告人详细的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认为XX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如下:

1、液化燃气”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也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其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燃气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燃气也不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根据经营事项的许可证名称来看,液化燃气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像烟草经营则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规定,燃气经营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像天然气、丙烷则需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许可证的名称上来看,燃气经营的许可并未限定为专卖许可或专营许可,所以液化燃气不能归属于专营、专卖物品。

3、XXX的行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XXX介销售液化气老板XXX,是一直从事液化气运输、销售的,购买从正规渠道购买的,也是按市场价格购买的,XXXX买来罐装销售,也是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来销售的,不可能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XXX之前就是卖瓶装天然气的,供货的主要对象也是一些老客户,市场客户群体狭窄,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应该以该条款认定非法经营罪。

四、XXX在本案中相当于中介人的角色,由于XXX业务繁忙,导致每次订货都通过XXX,XXX只在每单赚取少量的介绍费,相对于总的销售额来说,XXX的获利是非常少的。本案中XXX及中间介绍人XXX都没有明确告知XXX该液化气的用途是用来罐装销售的。因此,XXX主观上并没有要通过非法经营获利的动机,再说了,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跟所承担的刑事后果来极不不匹配,XXX没有必要明知违法还去实施该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XX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蔡先送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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