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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添加时间:2015-04-12 15:48:55】   【浏览次数:1908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杭州企业法律顾问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也应当慎重,因为一旦司法解散,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将消灭,对公司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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