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余鸿杰,总经理。
被告杭州x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塘桥路11号2-4层(杭州文六间酒店有限公司305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楼顶发光字及钢架制作安装”款项人民币205350元(453000-226500-423000×5%)。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14日,被告杭州x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方)与原告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方)签订《工程制作合同》一份,委托原告承揽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楼顶发光字及钢架制作安装,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2300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由委托方向承揽方支付20%的工程预付款,计8.46万元;货到施工现场并经使用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工程款,计12.69万元。安装完成并经使用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工程款,计8.46万元;杭州企业法律顾问工程通过使用方验收后2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25%,计10.575万元;剩余工程款的5%留着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内工程未出现任何问题满18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约定委托方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其它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等工期相应顺延。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对涉案承揽工程进行了施工,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13日商定增加工程量3万元;被告杭州泛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支付工程款项84600元、2011年12月13日支付工程款项100000元、2011年12月23日支付工程款项41900元。涉案承揽工程按双方协商约定施工完毕后,杭州货款纠纷律师即被投入使用至今。但被告杭州x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承揽工程余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杭州万杰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