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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合同

【添加时间:2015-04-12 16:09:01】   【浏览次数:2421次】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                 。

借款方(乙方):浙江飞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勾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耀麒,公司董事长。联系方式:18966460008。

 

鉴于:

乙方与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结算及质量等方面发生争议,宇龙公司将乙方诉至德清县法院<案号:(2011)湖德民初字第411号>,要求乙方支付工程款等近20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诉讼中宇龙公司提出财产保全,乙方名下2栋厂房与1栋办公楼被德清县法院全部查封,致使乙方无法申请银行贷款,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为解决乙方资金困难,杭州企业法律顾问乙方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0万人民币,作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保证金,以争取法院尽快解除乙方公司名下被查封的财产。为此,双方依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借款种类: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作为向德清县法院提供财产担保金,以解除乙方名下被查封的财产。

  三、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150万元

  四、出借日期及方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代乙方支付财产担保金名义,通过甲方个人账户(甲方账号为:                  )转账付至德清县法院指定账户。

  五、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

1.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出借之日起,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且法院解除并实际退还财产保证金之日止。

    2、借款利息:按月利息 2.5%  计算。

  3.还款方式:乙方于借款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

2.乙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约定利率收取利息。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并经办理公证时生效。

 

 

 

 

出借方(甲方)(签章):

 

 

借款方(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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