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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补充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5-04-12 16:12:44】   【浏览次数:2864次】
 此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案子,但是只有借款合同没有打款凭证。且被告否认收到款项,不承认收到钱。本律师通过证明被告陈述自相矛盾且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给原告打了部分款项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收到原告交付款项后,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实际上也支付了部分利息,此可以与借款协议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在答辩中明确否认跟原告在借款协议签订后有任何联系,此与被告实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过利息的客观事实相违背。原被告双方都不熟悉,从来没有存在其他交易往来,被告不可能无缘无故给原告打款。如果没有借贷关系的存在,
诚如被告所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实际没有交付款项,借贷关系没有成效,故才没有向原告主张归还借据。”此与被告实际上给原告转账利息的事实相违背。如此可见,被告实际上已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却否认该事实以逃避债务。希望法庭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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