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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较大时仅仅有借条很难打赢官司

【添加时间:2015-04-12 16:19:21】   【浏览次数:1901次】
  实践中有些债权人仅仅凭借双方的借条去法院起诉,借条是债权关系存在证明力比较强的证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杭州企业法律顾问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我国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以出借方履行了出借义务为合同生效要件。

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根据此规定,一般对于大额的借款,如果仅仅只有借条,而债务人对款项的交付又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会根据金额的大小、出借方的经济实力、出借方陈述款项支付的原因、时间、地点、交易习惯杭州民间借贷律师、双方关系亲疏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浙江这样一个民营经济发达、富裕的省市,好多地方都喜欢大金额的现金支付。这就有时对出借方是否履行出借义务需要法院在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下综合判断。

对于金额小的,只要出借方作出合理解释一般就推断出借方已经;履行了款项的交付义务。

义乌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建议:民间金额比较大的借贷,作为出借方最好通过银行转让的方法支付款项,如用现金的话最好让债务人再出具收到相关款项的证明。当然对于债务人来说,履行大额的还款义务也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还款。用现金还款的必须拿回原件或撕毁原件。

 

对于金额比较小的借款,要写好借条,债权人要保存好借条,债权到期后及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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