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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高某离婚案为代理人顺利争取小孩抚养权

【添加时间:2015-04-12 16:33:11】   【浏览次数:1990次】
 案情简介:本案我代理的是被告男方,男方户籍在宁波,女方户籍在杭州西湖区。女方第一次提起离婚时间是在儿子1周岁多提出,被告过来咨询我时,律师给他的意见是第一次不同意离婚,因考虑到第一次如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一般会判不离。本人第一次没有介入此案,让被告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后过来找我。男方拿着一次判不离婚的判决书再次来我单位咨询并接受了被告的委托,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考虑到被告自己开网店的实际情况。我让被告做了以下几件事:1、注销杭州市西湖区的暂住信息,使本案能在被告户籍所在地管辖;2、尽量把小孩呆在身边抚养,形成实际抚养的事实;3、找一个合适工作足额缴纳社保并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女方不出意料再次起诉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给法院提交了被告已注销暂住证实际居住在宁波的事实。经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到被告所在地管辖,等到法院开庭时,儿子刚好超过两周岁,此时,无论是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还是司法解释的2周岁都已经过了,法院完全可以将小孩判给男方,再加上实际上小孩在男方所在地抚养,男方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爷爷奶奶愿意帮助照顾孙子等主客观情况,最终为男方顺利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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